炎龙博客一位法学界的朋友因参与一项立法活动,要涉及有关会计法的内容,电话与我讨论会计法的归类。说电话那头的法学、行政学专家们,都说会计法应当属于行政法,想听听我的意见。
炎龙博客从而提出一个会计立法的缺陷问题,希望促成立法机构未来的立法活动能使会计法回归其本位。
炎龙博客给他的意见是这样的:目前中国的会计法的制度是按照行政法来设计的,用行政法来规范商法关系。既然是会计法,那么它调整的应当是会计行为、规则、帐簿制度的法律,因此它调整的是商事法律关系。严格从立法角度来说,调整会计行为、规则、帐簿制度的规范,就属于商事法律。目前我国会计法设立的缺陷是行政法与商法的混同。
我明确自己的意见后,那边的朋友就说:那么会计法就是商行为法律规范了,当然应当归类为商法了。